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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4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23日 深建技〔1998〕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业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函告我局科技教育处。

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建筑业建材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获准在我市从事检测工作的建筑业检测单位和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单位,从事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及接头;混凝土外加剂、试块和芯样;水泥;承重墙体砂浆试块;墙体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建筑门窗;市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确定必须见证的其他建材)的送检、检验以及相关监督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取样及送检

  第三条 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各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取样,并且要保持取样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后从取样现场传送移交给有资格承检的单位的全过程。

第三章 有见证取样送检

  第五条 与取样送检有关的第三方委派的见证人鉴证下,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进行取样及送检,称为有见证送检。

  第六条 每项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工作的监理单位1~2名人员担任。见证人须经业务培训,正确掌握建材的取样方法,培训合格并到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见证人工作卡”后方可上岗。见证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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