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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严格控制“两港”及周边地区规划用地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严格控制“两港”
及周边地区规划用地的意见》的通知
(沪计国土[1998]2号)


浦东新区管委会,南汇县政府,浦东国际机场指挥部: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7]61号文同意,现将沪计国土[1997]024文《关于严格控制“两港”及周边地区规划用地的意见》印发给你部门,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附:关于严格控制“两港”及周边地区规划用地的意见

关于严格控制“两港”及周边地区规划用地的意见


  按照市政府领导关于对浦东航空港、南汇芦潮港[以下简称(两港)]附近地区用地要严格控制的批示精神,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局等有关部门,对“两港”周边地区土地征用、占用和开发情况作了调查,并已专题研究报市政府领导。根据市政府领导听取汇报后有关指示,由市规划局布置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依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本市发展建设航空港、深水港的总体战略,分别提出了《浦东国际航空港地区规划控制方案及说明》、《芦潮港地区规划控制方案及说明》(包括图纸和文本)。市计委会同市规划局、房地局,与浦东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国际航运中心办公室、浦东新区、南汇县等单位多次协调研究后,对规划设计部门提出的方案原则上取得了一致意见。
  经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同意,现将有关“两港”及周边地区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下发,并为更好贯彻执行市府领导指示精神和依法实施规划控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一、 认真执行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新征耕地建设项目,结合本市土地清查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对“两港”周边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项目清理的情况,依据《关于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违法行为的几点意见》,对违反中央精神、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进行处理。
  二、 根据沪府发[1994]30号文精神,浦东国际机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 严格按《浦东国际航空港地区规划控制方案及说明》、《芦潮港地区规划控制方案及说明》中有关规划要求实施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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