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系统职工
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税收政策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1号 1998年1月16日)
本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政策,我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沪工[1995]总技字第39号、沪财企一[1995]147号《关于上海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服务的若干规定》中曾作过明确规定。按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沪财企一[1996]70号文件精神,沪财企一[1995]147号文件中的税收政策执行至1997年底止。
为了进一步支持职工技协健康发展,为企业深化改革、推进技术进步服务,现对沪财企一[1995]147号文件作适当修改,具体规定如下:
一、沪财企一[1995]147号文件第四条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政策中的第三款内容,义务兵优待金改为3‰,各技协组织实际上已按沪财企一[1996]4号通知规定的3‰ 执行。
二、沪财企一[1995]147号文件第四条第六款内容修改为:技协组织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年净收入(软、硬件攻关单件合并计算)在3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税率为33%。取消分档税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