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
工商户实行分类建账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沪国税四[1998]7号 1998年3月22日)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个体工商户的建账建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个体工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最近在沈阳市召开的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账与查账征收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账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范围
凡向本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统一纳入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建账管理办法的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业(项目)、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等情况,确定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A、B、C、D四类建账管理办法。
A类:建立复式账,即应按《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B类:建立简易账,即建立一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账册,但以简式账为主,如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账、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C类:建立票、单、表代账,即对某些个体经营行业(项目)或特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建立一些以发票、流水单、成本费用核算表等票、单、表代账,以简要地反映生产、经营成果。
D类:缓建账户,一般不要求规范建账,但必须保管好一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凭证和其他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还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三、适用对象
A类:适用于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年销售额在36万元以上,以及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18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B类:适用于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年销售额在24万元至36万元之间,以及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12万元至18万元之间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