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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

  三、生产企业清算申报步骤及申报日期
  本次清算采用电脑清算办法。生产企业在领取我处制作的清算程序盘片后,将全年度“免、抵、退”数据输入到程序中相应的数据库内生成上报数据盘片,并打印出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连同全套单证,于4月30日前向其主管征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于5月20日前向我处办理最终清算审批手续。我处依照文件规定进行复核,并签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表格附后)交各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根据我处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及时对已办免、抵税和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四、征税机关的审核内容
  (一)对生产企业销售收入的审核
  征税机关应认真审核生产企业清算申报的内、外销销售收入,并与企业销售收入账册进行核对。对生产企业调整年度销售收入情况要签注说明,以便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生产企业的内、外销销售收入的确认。
  (二)对生产企业进项税额的审核
  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销项税额的抵扣数,直接减少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因此征税机关应将企业清算申报表中进项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保证进项税额的正确性。
  (三)对生产企业退税凭证的审核
  征税机关应对生产企业上报的退税凭证如外销发票、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运、保、佣单据等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申报表上的金额与单证上的金额进行核对。
  五、清算申报表的填制
  (一)报表种类:
  表一:1997年免、抵、退税清算申报表(汇总表);
  表二、三:1997年免、抵、退税清算申报表(明细表);
  表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明细表、汇总表);
  (表一一表四略)
  (二)填表要求及说明:
  1.“表一”:以按月明细形式分别反映1997年1?11月,1997年1?12月两个时段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
  2.“表二”:以逐笔明细按月填列形式反映生产企业未申报单证的出口货物销售情况。
  3.“表三”:以逐笔明细按月填列形式反映生产企业已申报单证的出口货物销售情况。
  4.“表四”:反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情况,兼做明细表和汇总表。
  5.生产企业除了编制申报上述退税清算报表外,还须报送1997年度内、外销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及同期增值税税申报表复印件,并附送清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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