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免、抵、退”税收
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8]4号 1998年3月24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自1994年1月1日起批准成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简称生产企业,下同)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清算范围
凡生产企业在1997年会计年度内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已做自营出口销售和补偿贸易出口销售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均属清算范围。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的免税办法,不属本次清算范围。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型集团公司,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清算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二、若干清算政策问题
(一)关于计算出口货物退税的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文规定,计算出口货物退税销售收入的依据是该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即生产企业在申报年度出口销售收入时,一律以出口报关单上的报关离境日期为准,凡不符合本规定的跨年度销售收入一律在清算中予以调整。
(二)关于1996年度结转的外销未退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考虑到1996年、1997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对1996年生产企业结转的外销未退进项税额,生产企业须单独申报并提供与外销未退进项税额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关于“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掌握问题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计算“免、抵、退”税公式中“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四)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沪国税退[1998]3号文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要求生产企业对此类销售业务应视同内销销售申报,据以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