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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征管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征管司《关于税收征
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8]2号 1998年2月12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征函[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报表填报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送时间:从98年起,各县、市(区)级局年报表于年度终了15天内报出。各地在报送报表的同时,应附加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二、为使新旧报表能够顺利衔接,对97年度的征管情况表分为两次报送:第一次按现行表的表一至表三于年度终了20日报出,现行表的表四至表六停报;第二次按新表的表四至表六于98年3月15日前报出。
  三、为了确保报表填报工作的准确、规范,省局仍将于每年初组织一次报表汇审,并对汇审结果进行评比通报。另外,省局将统一印制空白报表供各地使用。98年3月份所要报送的新表(表四至表六)由各地按规格自行印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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