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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42号 1998年3月2日)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高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请示》(铜国税发[1998]4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1997年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由18%提高到25% , 增加抵扣税款1789593.17元。具体手续请你局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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