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购、建安居工程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商业银行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优先提供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单位不得增加贷款环节和贷款利息。
六、严格按标准建设、出售安居住宅。安居工程建设执行《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面积按1—2类住宅标准设计,以两室户为主。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增加部分三室户,三室户建筑面积不能超过80平方米。安居住宅建筑面积每户平均不应超过70平方米。
七、经省和国家批准的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购房资格,坚持两个标准,即收入标准和居住标准。并将购房户名单及安居工程分配政策向购房户所在单位、街道以及社会公开。
八、努力提高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质量。安居小区建设要全部引入试点小区的建设机制。凡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安居小区,按试点小区有关要求进行建设,申报省、国家安居(含解困)小区前,其规划、设计方案报省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办公室审查,在被批准为省或国家安居小区后,由省小区试点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今后开工建设的安居工程,均应按《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初装饰制度。房屋出(预)售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住户的要求组织装饰。各地质检、监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积极推广大开间灵活隔断住宅,除厨房、卫生间相对固定外,卧室、客厅可由住户自由分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四新”在安居小区的覆盖率要在40%以上。
安居小区的工程质量合格率必须100%,优良率必须在40%以上。在新区建设安居小区,绿地面积要达到30%。
省和国家安居小区竣工后,当地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居小区综合验评。
九、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安居住宅出售时,必须与住户签订由省统一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同时向住户发放《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认真说明,并按规定对住宅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