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分行、
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安居工程管理的通知
(鲁建发[1998]第24号 1998年3月20日)
各市地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电力局、人民银行各分行,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安居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业尽快形成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根据国家和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省近几年实施安居工程情况,对我省安居工程管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居工程价格实施国家定价管理。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和安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安居工程建设成本,申报安居住宅销售价格,经批准后执行。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安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安居工程实行成本价销售的政策,认真核定销售价格,并将核定的销售价格抄报省物价局和省建委。
对安居工程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凡向安居工程收费,均应在《收费登记卡》上由收费人作如实记载。拒绝如实记载的,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拒缴。安居工程的价格及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开,取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除了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实施的收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向安居工程收费。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安居工程项目收费、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的监督。
二、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安居工程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各部门要互相配合,保证安居工程优惠政策落实。
三、安居工程成本价构成,按国家规定的以下因素确定:
1.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建筑及设备安装费;
4.小区内基础设施费(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费,一半由政府承担,一半摊入房价);
5.以1—4项之和为基数收取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实行预收款的,相应核减该项费用);
7.税金。
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安居工程项目确定后要进行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物业管理招标,择优确定相应的单位。安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承担安居工程任务的单位名称、工程内容、工期、质量保证措施、项目价款及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