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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8]69号 1998年3月30日)


  为保障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
  2.其他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的,每人每月180元。
  3.独自一人生活的遗属,年满80周岁以上的遗属和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等原因而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10%。
  4.居住在外省市城镇和农村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分别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扣除本人生活费后的收入部分应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上述标准的,可补足到上述标准。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累计计算,其总额不受死者本人生前工资标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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