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8]204号 1998年1月3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文件精神,使我市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单位认真及时按文件要求执行,特对有关问题作以补充规定:
一、属我市有汇总(合并)纳税的(市级或省级)成员企业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均应增报一份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由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将申报表、报表并附下属成员企业的申报表,报送市局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一份备查。
二、汇缴成员企业在接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后,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如属汇缴层次较多的我市成员企业需向下级成员单位开据“反馈单”的,须将本级的“反馈单”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与原成员企业资料审核后申报。出据下级成员单位“反馈单”。凡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或无原成员单位申报资料的,市国税局有权拒开“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