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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确定再次招标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招标委员会可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章 拍卖

  第二十九条 拍卖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拍卖文件、审定拍卖最低成交价(以下简称保留价)、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确认竞得人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拍卖人的名义进行。
  第三十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可设定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保留价应当保密。拍卖委员会委员和参加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对保留价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应勘察拍卖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投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出让合同》签订后,视为拍卖人已交付土地。
  第三十二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
  拍卖公告于拍卖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拍卖的地点和时间;
  (四)给付成交价的方式和数额;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竞买申请书由拍卖人编制。
  《出让合同》的式样应在提供竞买申请书的同时提供给竞买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应公告。竞买人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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