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本条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有效的,能在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
  第十九条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勘察招标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的,视为无异议。《出让合同》签订后,视为招标人已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标书。
  第二十二条 投标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第三节 开标和定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定标时,应有招标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委员通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四)评标和定标,确定出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
  (六)中标人应在中标后即时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时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