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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1)独栋住宅、别墅用地;
  (2)多层住宅用地;
  (3)中高层住宅用地;
  (4)商业、住宅混合用地;
  (5)办公、公寓混合用地。
  (二)商业用地
  (1)饮食业用地;
  (2)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3)百货批发零售用地;
  (4)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业用地;
  (5)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用地;
  (6)企业经营的市场用地;
  (7)渡假及娱乐用地。
  (三)加油站用地
  (四)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招标人、拍卖人对上述项目用地,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招标、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证》迳向市计划部门申领《投资许可证》,向招标人、拍卖人申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其他证照。
  第九条 招标、拍卖应成立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签定《出让合同》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和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中标价或成交价)。
  第十一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和竞得人应严格按《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市土地主管部门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更改《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要点。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一节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标书投入标箱,由招标人对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被邀请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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