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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产权交易实施意见(1998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权交易实施意见
(1998年2月10日)


  现将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产权交易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宁政发[1997]98号文同时作废。
  为加快我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推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促进我区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产权交易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及投资者对其资产(含股权)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在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之间相互流通的有偿买卖行为。
  (二)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产权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产权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坚持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区产权交易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产权交易的日常组织管理和配套服务工作;为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投资者进行产股权交易提供合法交易场所和配套服务;为企业改制、购并、重组、上市、破产清算等提供评估、信息和咨询服务。
  各地、市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产权交易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产权交易的日常组织管理和配套服务。
  产权交易机构按自治区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
  从事产权交易的机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业法人的登记注册。
  (六)产权交易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集中进行,实施公开竞价、统一结算、规范交割。
  二、 产权交易的内容和形式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必需资金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
  (二)产权交易的范围:
  1、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的转让;
  2、企业资产折股转让;
  3、企业无形资产的转让。
  (三)产权交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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