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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8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1996]262号)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水平,并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的涵养、管理和监控,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请依照执行。市局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税源监控手段、工作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本办法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各区(县)局、分局(以下称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各自征管基础特点,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研究并制定本单位税源监控办法并报备市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各项要求,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有效征管,防止并减少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完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逐步建立科学、简化、高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分析的新模式。
  二、税源监控的职责与分工
  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主体是基层税务所。各单位所得税管理科及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部署、协调、综合与评价。
  由于税源监控是一项综合性征管业务工作,系统内征管法制部门和计会管理信息部门是税源监控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因此,各单位要密切本单位内部各科(室)部门间工作的协调与配合,采取不同形式、措施,加强税源信息的横向、纵向传递、反馈并使之制度化。各单位可据各自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联系制度,使税源监控工作实现整体推进。
  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实行市局、区(县)局、税务所三级监控体系。
  三、税源监控的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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