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物价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才予填发《收费许可证》。
属国家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第七条 收费单位经批准新增、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制度。“登记卡”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市监察局联合印制。昆明市、县(市)、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按隶属关系到当地外经贸委、物价局领取“登记卡”。
第九条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员收费时应持证件,按“登记卡”所列栏目认真逐项填写,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
第十条 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符合收费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履行其缴费义务;不符合收费规定且不在“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对不符合收费规定而又强行收费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或市外商投诉中心举报、投诉。对于应当拒付而没有拒付,又不举报的,其缴纳的费用由税务机关在纳税调整时,予以剔除。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登记卡”及《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工作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的收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严格按《
昆明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收费行为:
(一)越权审批、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越权核定,改变收费标准的;
(三)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四)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更改名称或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