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8]25号 1998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快昆明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费是指有关部门在税收以外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及经营性服务收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对经营性服务收费,按国家物价管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制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生产生活用的自来水、电、煤气、通讯、购买车船票、旅游景点门票及其它收费,实行与企业所在地国有、集体同类企业或居民的同等标准。严禁提供同种服务对不同消费者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不论以前是否办理过《收费许可证》,均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专用《收费许可证》。程序如下:
1、收费单位持收费项目、标准所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或收费管理权限所批准的有效文件,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