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国家股的,按照使用年限评估作价后,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改制或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四、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方式流转:
1.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优惠60%—90%的比例向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后,取得受让土地使用权;
2.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由企业按期或者按年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支付租金;
3.经批准设立国家股的,可以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界定为国家股,国家股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其国有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不足以抵偿债务时,其差额部分用作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折抵,剩余土地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五、企业转产。企业使用划拨土地进行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实施退二进一、退二进三的,继续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企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期或者按年向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企业土地置换。企业转让市区二环路以内土地使用权迁往三环路以外,以地级差价投入企业搬迁、改造的,被转让土地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在三环路以外新征建设用地,未超过原转让土地面积的部分,仍实行划拨。
七、企业“嫁接改造”。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或折价作为投资,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实施嫁接改造组建新企业的,由原企业或改造后的合作、合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企业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或分年缴纳,也可以将缴纳的出让金返还给企业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
八、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连续5年以上亏损,由其他企业租赁、承包经营或委托管理,凡不变更土地权属的,继续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变更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承包企业可按优惠60%—90%的比例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后,取得受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