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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8号 1998年2月13日)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宇[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具体规定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见附件)。
  今后市政府有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07号文)中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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