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8号 1998年2月13日)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宇[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具体规定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见附件)。
今后市政府有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为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07号文)中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