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存)车场必须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和夜间照明设施,并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立体停(存)车场、地下停(存)车场必须配备消防栓、自动喷淋灭火装置及自动报警装置,并设置各类车辆出入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道、通道防滑线。
第七条 各类经营性(包括兼营)停(存)车场按照以下程序申办:
1、向本办法第三条划定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主管部门领取“机动车停(存)车场经营许可证”;
2、持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停(存)车场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地方税务、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停车场必须证照齐全方能营运。
第八条 凡需停(歇)业的停(存)车场,经营者必须于停(歇)业前三十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停(歇)业手续并结清税费,缴回证照、票据。
第九条 对符合开办、停(歇)业条件的,主管部门必须于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条 经营性停(存)车场在营运过程中:必须亮证营业。使用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统一专用票据,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停(存)车场车辆必须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和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存)放,对装有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方能停(存)放。
第十二条 各昼夜停(存)车场必须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对存入车辆、过夜车辆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表按月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存)车场必须加强场务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建立和完善防火、防盗安全规章及措施,发现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确保停(存)车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 停(存)车场必须按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做到遵章守纪,文明服务。管理人员要佩戴统一制发的袖标和服务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证照不全、擅自投入运营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