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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
(昆政发[1998]22号 1998年3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机动车停(存)车场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发挥,适应我市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道路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存)车场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机动车停(存)放经营或兼营业务的各种立体、地下、室内、室外(含占道停车泊位)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停(存)车场按如下分工进行管理:
  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的机动车停(存)车场的管理,由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予以配合。
  二环路以内经规划部门确定的客货运场(站)及二环路以外的机动车停(存)车场的管理,由市交通局负责,市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予以配合。
  占道停(存)车泊位的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办理占道手续和交纳占道费,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停(存)车场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采取国营、集体、合资、股份、个体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五条 停(存)车场的新、改、扩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工程竣工后,须经本办法第三条划定的停(存)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停(存)车场停车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车位线、车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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