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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及1998年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税务登记年检的时间除实行税务登记全面换证年度外每年一次,具体时间和实施意见由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决定。

第二章 年检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和工商执照相符。税务登记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实际生产经营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
  第五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或者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进行实地检查的办法检验年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亮证经营。
  第七条 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第八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办理遗失声明,是否及时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章 年检办法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采用书面核对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税务登记年检结果为合格和限期整改。年检结果为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年检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限期整改的日期为自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之日起15日内。

第四章 年检程序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申请报告表》(以下简称《年检报告表》),并如实、完整、准确填写。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好的《年检报告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单位设立有效证书副本(包括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或非法人登记证和其他单位设立有效证件)、单位统一代码证副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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