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清理漏管户,保证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是本次税务登记年检工作的中心任务。目前本市工商统计与税务统计的户数有较大差异,税务登记号、税务管理码重号较多。因此,各税务(分)局要抓住工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年检的有利条件,加强部门协作,研究和探索税务管理的新思路。
(四)针对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税务(分)局要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税务(分)局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将工作总结和《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情况统计表》于7月底之前上报市局,市局在8月份对各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年检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六)纳税人《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年度检查上作将与税务登记年检工作同时进行:具体内容另行发文规定。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年检工作不在本文规定的年检范围内,其年检工作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
2.《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申请报告表》(略)
3.《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一(略)
4.《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二(略)
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1998年度实施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告》(编者注:略)
附件:
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及时、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发[1993]1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同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以下简称税务登记年检)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均属税务登记年检范围。
凡是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年检过程中,应督促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