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及1998年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填好的《年检报告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供单位设立有效证书(包括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或非法人登记证和其他的单位设立有效证书)、税务登记证件(包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单位统一代码证书(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颁发的代码证书必须有1997年度验证印花,超过4年使用期限的证书应申请换发新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纳税人地址(即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分支机构必须提供总机构的工商执照和单位统一代码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各种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必须提供原件和留存税务机关外,其他证件、证明须提供原件副本和复印件1份,原件副本由主管税务机关与复印件核对后当场退回,复印件留存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审核后,凡年检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签署意见的《年检报告表》和粘贴好年检标志的税务登记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凡需要限期整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需要办理的事项通知纳税人,并根据不同情况核发《变更税务登记表》或《注销税务登记表》等执法文书,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时间自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之日起15日内。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的纳税人,应在年检期间和年检结束后,采取实地检查和发函等多种形式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年检。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年检期间和实地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证件、证明、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一方面督促纳税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等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有关税务事项,根据不同情况相应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领导重视,做好组织工作。对本市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年检,是本市税务机关第一次开展的工作。各税务(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认识,要通过年检及时掌握本局的户管情况和税源动态,清理漏管户。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组织工作,科、所、队密切配合,争取通过这次年检工作,摸清户管情况,使税收征管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二)加强宣传和辅导工作。各税务(分)局内部先要做好宣传和辅导,充分认识年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和辅导,将有关事项对纳税人公开,使纳税人家喻户晓,以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