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本市
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及1998
年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8]37号 1998年3月20日)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保证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17号文《关于下发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对已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的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税务登记年检),并结合实际情况实施1998年度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年检时间:
本次税务登记年检时间从1998年4月1日开始,到1998年6月30日结束。各税务(分)局根据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具体安排、分批进行。
二、税务登记年检范围:
凡是由各税务(分)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其发证日期为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纳税人均要参加税务登记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各税务(分)局要督促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税务登记年检项目:
各税务(分)局根据《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到第八条的内容,以及《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申请报告表》(以下简称《年检报告表》中的“年检项目”开展年检。
四、税务登记年检办法:
各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在年检期间采用资料核对的办法,在年检年度内可选择部分纳税人采用实地检查的办法,以检验税务登记年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各税务(分)局对年检合格的纳税人、采用在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内框左上角和副本验证记录上粘贴年检防伪标志的办法。
五、税务登记年检程序:
(一)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写《年检报告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