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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
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14号 1998年3月23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02号)摘转如下:
  一、关于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货物范围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比照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连锁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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