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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
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17号 1998年4月3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福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通知》(国税函[1998]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的接收、录入、传递、应用等工作,以全面推进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化管理进程。
  二、各地主管退税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从省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JKC\HG目录下接收本地区报关单信息,并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传递至省局网络服务器的CENTRE/JKC/DL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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