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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农村救灾保险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全市农村救灾保险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农村救灾保险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意见。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全市农村救灾保险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农村县(市)的县级救灾保险资金以及城区重点乡(镇、场)级救灾保险资金的运作管理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市和县(市)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强化了救灾保险资金的运管工作力度。自1992年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救灾保险资金管理的通知》以来,全市农村救灾保险资金管理得到了加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加强了救灾保险资金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了各项财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救灾保险资金严格执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为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援助。
  (二)基本形成了我市社会化筹措救灾资金的格局,救灾保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开展农村救灾保险后,全市救灾工作基本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救灾资金的格局。八年来,全市通过救灾保险方式筹集用于灾民生活生产的救助资金达2299万元,全市农民人均享有救灾保险灾后救助资金4.23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探索、积累了救灾保险资金运作管理工作的一些好做法。救灾保险资金是农民个人交纳为灾后积累的救助资金,如何确保资金的安全增值,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不少单位领导有力、自始至终严格按规定操作,没有出现资金被挪用、挤占、流失现象,确保了灾后救助资金的需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救灾保险资金管理规定,导致资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后果。
  (二)救灾保险资金管理力度不够。由于救灾保险资金运作管理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因个别行政领导干预过多、过大,造成救灾保险资金被挤占的现象严重。
  (三)农村救灾保险因处于试点阶段,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认识尚未统一,因而阻碍和制约了工作的进展。有的把救灾保险混同为增加农民负担,挫伤了各级救灾保险组织和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对救灾保险机制宣传、扶持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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