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栋号牌,有标准地名或单位名称、栋号、邮政编码。
2、单元牌,有栋号、单元号。
3、临街门牌,有标准地名、门牌号。
4、住宅楼户号牌,有楼层号、户号。
5、自然村居民门牌,有乡(镇)名、自然村名、门牌号。
第七条 门牌标志上的地名必须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标准地名,用字必须规范。
地名不标准、用字不规范、编号不科学、规格式样不统一、一门多号或多门一号、空号、附号较多和编号不连贯等的,必须拆除重新设置。
第八条 街道门牌的设置应本着一门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一律采用单双号排列法编排,纵向道路的东侧和横向道路的南侧为单号,另外两侧为双号。
门牌编号应本着:由市(城)内向市(城)外,由稳定的一端向发展的一端,由连接主要道路的一端向连接次要道路的一端进行编排。前述情况不明显的道路,可采用由南向北,由东向西编排。临时建筑区、计划拆除重建的道路及正在建设中的街道(空地),为避免附号现象,采用“5至l0米一号法”预留待设号。自然村巷道不明显、不规则的,以主要进出路口为始端,设置门牌。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街道的门牌设置工作,应在工程竣工后3-6个月内完成;新建小区,开发区、住宅区、居民区,小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地名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命名和设标手续,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并作为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达标条件;已设置门牌的街道、小区,应按本规定清理整顿。未办理地名命名的临时建筑区和违章建筑等不予设置门牌标志和发给门牌证。
第十条 门牌的规格、材质、颜色全市统一规范,按照市民政部门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门牌标志的设置位置和高度:
1、栋号牌:安装在迎道路进出口或显眼处2-3层楼之间;
2、单元牌:安装在单元楼道正上方或左、右上方;
3、街道、住宅、农户、办公室、商店等门牌:安装在门的正上方或左、右上方,设置位置与高度应与门面相协调,离地面一般不低于2米。
安装新门牌,必须同时拆除旧门牌。
第三章 门牌标志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局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和门牌标志的职能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制订规范、检查、指导、监督、制作和有关的协调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