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修改昆明市门牌设置管理规定
(昆政复[1998]1号 1998年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城乡门牌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向社会提供准确、详实的地名地址信息,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称的门牌标志包括:房屋栋号牌、单元牌、户牌;城镇街道两侧的单位(住户)门牌;居民区和自然村居民门牌等。
第三条 门牌标志,是单位和居民住址的法定地名标识和代号。凡是市区、县城、乡镇政府驻地和集镇的街道两侧都要设置临街门牌;城镇的居民区、农村的自然村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及住宅区等都要设置门牌、户牌;建筑物在两栋以上的小区、居民住宅区、庭院、仓储区、生产区等应设置栋号牌和单元牌;批发市场、商场、居住区等应设置铺面门牌和户牌。
第四条 我市的门牌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实行一牌一证制度。门牌管理机关在设置门牌标志的同时向住户核发“昆明市门牌证”。门牌证是办理户口、房屋产权证等有关证件和业务手续的住址凭证和依据。没有门牌和门牌证的单位(住户),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与地址有关的各项事宜。门牌、门牌证损坏、丢失以及地名或单位(户主)名称变更,持证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宜。
第五条 申办门牌和门牌证时,申报人应提供单位或当地派出所证明,规划、建设许可证等证件。
第二章 门牌标志的设置
第六条 门牌标志牌上的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