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案件的移送(移交、协查)规定
一、移送、移交案件是指分别移送司法机关和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
二、需移送的案件必须由各稽查局统一办理移送手续,各县、(市)稽查局在移送前须能报市稽查局。
三、移送、移办应分别填制《移送、移办、协查单》,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县区国税局长)审批或审核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原件)移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自留有关材料复印件归档。
四、移送(协查)范围:
1、对偷、骗、抗税额巨大,构成犯罪的案件;
2、利用专用发票非法为他人虚开数额巨大,获得非法所得的案件;
3、以暴力、威胁、围攻、殴打、侮辱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
4、凡构成《
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所列罪名的案件;
5、稽查中发现涉及“地税局”的税收问题;
6、对来信、来访中不属国税工作辖管范围内容;
7、因涉税案件需要其他税务部门协查的工作‘
(十)案件查处的时限规定
1、各稽查局(市区各分局)下达的各类稽查名单,各稽查所自实施正常检查之日起,至整个案卷按规定装订归档结束,期限为二个月(其中包括十天的审理时间);
实施检查日期:
以微机拉出《检查通知书》日期为准;
微机没有开发的以填写的《检查通知书》为准(人民来信以到户检查的稽查底稿日期为准)。
2、上级交办、特批的案件,明确规定查处时间期限的,应按上级规定时间查处。
3、自发出《处理、处罚决定书》和税单之日起,至规定入库限期满后,被查对象仍未将应补税款、罚款入库的,一般不再办理《延期入库》手续。
4、根据案情需要,因调查、取证、延伸检查而导致延期查结,应在二个月或规定查处的限期内,填写《稽查工作联系单》,报综合科(管理科),经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签批后,随卷备查。
5、综合科(管理科)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七天内审理结束的,应填写《稽查工作联系单》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领导签批后,事后交稽查所随卷备查,并相应延长查结时间。
(十一)案卷的装订、归档、查阅规定
1、案卷装订顺序:
(1)封面
(2)目录…
(3)人民来信拟办单、原件、报告、告知单
(4)税务处理决定书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回证
(7)税单
(8)滞纳金核批表、滞纳金核减通知书、企业申请减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