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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九八年稽查工作计划及稽查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九)案件的移送(移交、协查)规定
  一、移送、移交案件是指分别移送司法机关和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
  二、需移送的案件必须由各稽查局统一办理移送手续,各县、(市)稽查局在移送前须能报市稽查局。
  三、移送、移办应分别填制《移送、移办、协查单》,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县区国税局长)审批或审核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原件)移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自留有关材料复印件归档。
  四、移送(协查)范围:
  1、对偷、骗、抗税额巨大,构成犯罪的案件;
  2、利用专用发票非法为他人虚开数额巨大,获得非法所得的案件;
  3、以暴力、威胁、围攻、殴打、侮辱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
  4、凡构成《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所列罪名的案件;
  5、稽查中发现涉及“地税局”的税收问题;
  6、对来信、来访中不属国税工作辖管范围内容;
  7、因涉税案件需要其他税务部门协查的工作‘
  (十)案件查处的时限规定
  1、各稽查局(市区各分局)下达的各类稽查名单,各稽查所自实施正常检查之日起,至整个案卷按规定装订归档结束,期限为二个月(其中包括十天的审理时间);
  实施检查日期:
  以微机拉出《检查通知书》日期为准;
  微机没有开发的以填写的《检查通知书》为准(人民来信以到户检查的稽查底稿日期为准)。
  2、上级交办、特批的案件,明确规定查处时间期限的,应按上级规定时间查处。
  3、自发出《处理、处罚决定书》和税单之日起,至规定入库限期满后,被查对象仍未将应补税款、罚款入库的,一般不再办理《延期入库》手续。
  4、根据案情需要,因调查、取证、延伸检查而导致延期查结,应在二个月或规定查处的限期内,填写《稽查工作联系单》,报综合科(管理科),经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签批后,随卷备查。
  5、综合科(管理科)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七天内审理结束的,应填写《稽查工作联系单》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领导签批后,事后交稽查所随卷备查,并相应延长查结时间。
  (十一)案卷的装订、归档、查阅规定
  1、案卷装订顺序:
  (1)封面
  (2)目录…
  (3)人民来信拟办单、原件、报告、告知单
  (4)税务处理决定书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回证
  (7)税单
  (8)滞纳金核批表、滞纳金核减通知书、企业申请减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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