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2、凡稽查过程中发现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即应打印制作《立案审批表》,经综合科(管理科)签批,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同意后,随卷备查。
(五)、案件讨论记录规定
1、参加定案讨论的人员、时间、地点。
2、案件承办人及讨论记录人。
3、被查对象名称。
4、案件承办人介绍和汇报案情。
(1)简要介绍检查的时间、检查的范围及所属日期、检查的税种等;
(2)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手段、情节);
(3)应补税、费、基金等具体金额和具体税收政策条文依据。
(4)被查人对所查问题的意见及认识态度。
5、参加定案讨论人员的意见。
6、参加定案讨论人员的签名(不少于经办人所在稽查所2/3人员并至少有一名所长参加)。
(六)、案件审理规定
1、审理范围:凡立案的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后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审理。
2、审理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3、审理要求:
(1)对需审理案件稽查所应提供全面书面原始资料,审理部门应按规定仔细审理所有检查材料。
(2)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审理要求的情况,应退稽查所补充稽查或报主管领导另行安排稽查。
(3)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应提出审理意见,并制作《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审批。
(4)《审理报告》经分局批准后,审理人员相应调整审理结果,调整后将《审理报告》及相关审理的资料转稽查所执行。
4、审理时间:十天.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时间:
(2)就有关政策问题请示上级时间;
(3)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七)、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陈述、申辩规定
1、听证规定:
(1)听证标准: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均适用本规定。
(2)一般程序:
——作出处罚前,稽查部门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当事人应在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书面听证要求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由分局长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陈述、申辩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