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出入允许更正,但需在修改处加捺指印或盖私章;
如不是记录有误,而是被调查人看机窃供,不予修改,但可允许被调查人在笔录末页予以说明。
6、除复写收集的材料、清单可圆珠笔外,所有书证材料,必须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
7、证人、证言、当事人笔录有记录差错的,不准涂改,而应圈出。
8、办案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如笔迹)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认可的有权部门进行鉴定。
9、案件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查记录,谈话笔录,书证材料应相互印证,当事人供认不讳,杜绝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或复议诉讼后出现变更、撤销情况的发生。
(三)案件报告制度规定
1、大要案报审制度:
(1)报审标准: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偷税50万元以上的案件、骗税案件均应报审。
(2)报审要求:以稽查报告形式报审,凡大要案《稽查报告》需一式三份,报市稽查局。
2、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1)报告标准:
A、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B、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C、有税务人员参与犯罪的重大案件;
D、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增值税各项管理规定的重大案件;
(2)报告要求:
A、于案发5日内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一式叁份,一份案卷、一份综合、一份市稽查局;
B、待查处结束后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一式叁份,一份案卷、一份综合科、一份市稽查局;
C、《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主要内容为案情简介。
D、《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案件发生时间、作案手段、所开发票份数、涉案金额、税额、非法所得、涉案的地区等基本情况;
——查处情况(方法);
——税务行政处罚结果;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
——分析案件反映出来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意见或建议;
说明:凡大要案、重大案件,均需分局定案小组商定后再出《稽查报告》。
(四)、税务案件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2)未具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个人在5000元以上,企业在2万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仿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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