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九八年稽查工作计划及稽查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如有出入允许更正,但需在修改处加捺指印或盖私章;
  如不是记录有误,而是被调查人看机窃供,不予修改,但可允许被调查人在笔录末页予以说明。
  6、除复写收集的材料、清单可圆珠笔外,所有书证材料,必须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
  7、证人、证言、当事人笔录有记录差错的,不准涂改,而应圈出。
  8、办案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如笔迹)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认可的有权部门进行鉴定。
  9、案件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查记录,谈话笔录,书证材料应相互印证,当事人供认不讳,杜绝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或复议诉讼后出现变更、撤销情况的发生。
  (三)案件报告制度规定
  1、大要案报审制度:
  (1)报审标准: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偷税50万元以上的案件、骗税案件均应报审。
  (2)报审要求:以稽查报告形式报审,凡大要案《稽查报告》需一式三份,报市稽查局。
  2、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1)报告标准:
  A、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B、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C、有税务人员参与犯罪的重大案件;
  D、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增值税各项管理规定的重大案件;
  (2)报告要求:
  A、于案发5日内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一式叁份,一份案卷、一份综合、一份市稽查局;
  B、待查处结束后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一式叁份,一份案卷、一份综合科、一份市稽查局;
  C、《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主要内容为案情简介。
  D、《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案件发生时间、作案手段、所开发票份数、涉案金额、税额、非法所得、涉案的地区等基本情况;
  ——查处情况(方法);
  ——税务行政处罚结果;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
  ——分析案件反映出来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意见或建议;
  说明:凡大要案、重大案件,均需分局定案小组商定后再出《稽查报告》。
  (四)、税务案件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2)未具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个人在5000元以上,企业在2万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仿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