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各稽查局应根据各市市局一定期内的专项工作布置,抽调、集中本局和下级局以及各分局稽查所的部分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和开展执法检查;
说明:上述各类资料上报,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送达的以签收人签收日期为准,由市稽查局综合科另建数据库进行登记汇总后考核。
附近2:苏州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制度
(一)、举报案件接办、承办规定
1、各县(市)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各征收分局所受理的举报案件涉及本县(市)、本分局管辖范围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安排查处,但必须报市稽查局备案,每季报送涉税案件举报受理查处情况表;凡所受理的举报案件不涉及本县(市)、本分局管辖范围的企业或个人,应立即转市稽查局。
2、综合科(管理科)接到来访、来电记录、来信后二天内登记举报案件台账,填写“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经各稽查局长(市区各分局长)签批后转各稽查所,同时将交办情况输入微机。
3、各稽查所接到批办的人民来信,在三天内安排有关人员实施检查。
4、实施检查过程中,审批、立案等必须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5、处理、处罚审批后,办案人员应根据批办意见,分别处理:
(1)查结后,稽查人员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回执》中填写查处情况,由所长签批拟结案意见后,连同拟办单报稽查局长(市区各分局长)签批意见,回执交综合科(管理科)销号,“拟办单”随卷归档;
(2)需上报市局或有关部门应填写《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连同查处材料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签批结案意见,由综合科(管理科)转送需上报部门,一份随卷归档;
(3)需告知举报人结果的,应填写《案件查处情况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报综合科(管理科)转告举报人,一份随卷归档;
(4)凡具名举报,查处过程中线索中断,稽查所应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告知查处情况,请其提供新的线索。
(二)、稽查证据材料规定
1、税务检查记录按检查过程中发生涉税问题以先后次序填列,也可按税种、税目或问题的性质等内容填列。税务检查记录主要摘录纳税人会计凭证和账簿、报表及各税检查的计算表。
2、书证(包括影印件、照片、复制件)均使用《调查取证》粘贴纸。
3、调查、陈述、谈话、笔录在开始笔录时,应告知对方关于《征管法》有关规定,即应有:“被查、陈述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言,如有意隐瞒违章情节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书面记录。
4、笔录结束,被调查的人应签名盖章或盖骑缝指印,并由办案人二人以上签名或盖章(紧接被调查人签名)。若被调查人拒绝盖章或押印的,应当注明。
5、做好的笔录需经当事人阅看,注明“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读给我听过),与我所讲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