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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九八年稽查工作计划及稽查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4、必须坚持税法宣传,耐心听取来访者的举报陈述,认真细致的做好记录,违法事实、手段、情节应记录详尽,案情重大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5、尊重宪法赋予公民的应有权利,严格遵守为举报人保密等有关制度规定。
  6、必须秉公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徇私舞弊。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稽查指导、管理工作:
  1、各稽查局和各分局管理科应根据上一级稽查局和各市市局、分局年度工作意见确定本局(科、所)年度工作意见,于年后一个月内报市稽查局;
  2、各稽查局和各分局管理科应于每年七月十日和次年一月十日前,书面向上一级稽查局报告半年和年度稽查工作执行情况;
  3、各稽查局和分局管理科应于每月月后五日内向上级稽查局报送本月稽查名单和处理、处罚决定书;
  4、各稽查局和分局管理科应于每季季后五日内向上级稽查局报送稽查结果分析;
  5、各稽查局和分局管理科应于每月月后十日(季后十日、年后十日)内向上级稽查局报送月、季、年稽查统计报表及报表软盘;
  6、各稽查局和分局管理科每季向上级稽查局至少报送稽查信息一篇;
  7、各稽查局和分局管理科每年向上级稽查局至少报送案例分析二篇;
  8、市稽查局每月月后十日内向市局领导、省稽查局以及各市稽查局、市区各分局管理科通报上月全市各类稽查信息情况;
  9、市稽查局每季度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到各市稽查局和各分局管理科(稽查所)了解各自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尽可能帮助解决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0、各稽查局每月应在各市局务会或有关会议上向局领导专题汇报辖区内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和解决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市稽查局要根据二级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每年进行二次稽查业务专题培训;
  12、各稽查局应根据稽查“重中之重”和“争先创优”的要求,制定稽查条线和稽查岗位考核办法,本着“下考一级”的原则,对下一级稽查局、各分局管理科(稽查所)实施考核评比;
  日常考核:由市稽查局综合科根据日常稽查下达的各项稽查任务,对本局和下一级稽局和各分局,分别考核;
  集中考核:由市稽查局综合科牵头,组织下级局综合科(股)人员,统一分工考核;
  查后考核:由市稽查局综合科牵头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市稽查局和分局稽查所已查结的案件,随机确定一定数量的案件进行复查考核。
  13、各稽查局和各分局管理科(稽查所)必须按照各项稽查工作制度、规定、办法及时报送各类稽查工作报表、资料,上报交办的各类稽查情况,汇报有关大要案的查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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