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8]32号 1998年3月9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技工学校(职业技工学校):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望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遵照执行:
一、学费标准
一般技工学校每生每学期收取200元;重点技工学校每生每学期收取260元。
二、收费生标准
技工学校收费生比例扩大为100%,收费标准不变,仍按每生每学年14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学费和收费生培训费不得重复收取。学费不得跨学期收取,收费生培训费不得跨学年收取。
附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8月18日 京价(收)字[1997]第260号)
市属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缓解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紧张状况,经市政府批准,适当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杂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标准:
1.小学城镇地区每生每学期50元;农村地区每生每学期20元。
2.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生每学期80元;农村地区每生每学期50元。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标准:
1.普通高中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16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330元。
2.职业高中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20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260元;热门专业每生每学期400元。
3.普通中专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33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450元。
4.技工学校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20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260元。
(三)外省市学生在京借读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4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