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第十八条 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会计数据软盘和计算机建立的帐簿资料打印件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具备双份,分开妥善保存。
采取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致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四章 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会计电算化专门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实用软件的不断开发应用,接受经常性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培训,主要是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培训和应用软件技术培训,使电算化财会人员能够对软件进行一般的维护和软件参数设置,实现财会、统计定期决算报表实现电算化。
培训工作采取参加全国性培训和区内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会计电算化专管人员,培训费在民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专管人员培训结束,应统一参加财政部门举行的初级电算化培训考试并领取财政部门颁布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五章 财务替代手工记帐及统计台帐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指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出会计帐簿和报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和要求购置了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施,配备了会计电算化专业管理人员并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之后,即可领取民政系统专用会计软件进行替代手工记帐。
第二十四条 开展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之前,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取得批准之后方可进行。
替代手工记帐的过程是会计工作从手工核算向电算化核算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和不断的探索、完善。计算机与手工并行记帐过渡期,两者的数据必须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