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必须解决好能防潮湿、防灰尘、防暴晒、防盗窃的会计电算化专用机房,配备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电子计算机专门管理人员。
第九条 根据民政部的统一要求和布置,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软件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向民政部领取,无偿提供给地、市、县(市)民政局。
第十条 地、市、县(市)民政局对领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要严格管理。自治区民政厅对地、市、县(市)领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检查。严禁会计电算化软件非法流入社会。
第三章 硬、软件和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上岗人员必须是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合格证"的专业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计财部门必须对计算机房实行专人责任管理,不准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机房或使用计算机,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存储文件、数据资料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计算机专门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对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设备整洁。春夏潮湿季节,除了采取有效的防潮措施外,必须对计算机进行经常性的开机使用,保障计算机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为确保计算机不受病毒感染和保护知识产权,严禁使用盗版软件和游戏软件。在未检测和确认有无病毒之前,不准使用其他系统的软件。
第十五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离开机房时,必须退出正在运转的软件或关机。
第十六条 为确保会计软件和数据的安全保密,防止对软件和数据的非法修改,必须对计算机操作实行密码管理制度,并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实行双备份制。有关密码设计及使用期限由各地自行决定。
杜绝非专门管理人员操作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专门管理人员不准向他人提供电算化会计数据。
我区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修改、版本的升级换代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负责实施,地、市以下民政部门不得修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