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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桂民财字[1998]12号 1998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普及和推广,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实现会计管理工作现代化,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会计电算化是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把会计电算化作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条 各级民政计财部门,是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负责本单位和本地区会计电算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要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可先实现文件输入、帐务处理、报表编制、工资核算、民政统计台帐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电算化,再进一步实现财务分析、财务管理和其他信息处理电算化。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和地市民政局实施本级的会计电算化,要在所辖范围内,结合民政事业费年报汇总的地区编码,统一会计科目和科目编码及报表格式,逐步做到报表汇总或报表传输的电算化,并逐步向系统网络化发展。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会计电算化工作中要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对统一配置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做到"配置一套、培训一套、使用一套"。使之尽快发挥效能。

第二章 硬、软件配置

  第七条 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和会计电算化软件是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目标,投入一定的财力,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我区各级民政部门会计电算化的计算机配置及更新,由区民政厅统一组织进行。首次配置计算机及附属器件的地、市、县(市)民政局,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民政厅给予一次性补助。计算机的升级换代,更新购置及维修等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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