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生产企业自营(委托)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49号 1998年3月9日)
芜湖、蚌埠、安庆、铜陵、马鞍山、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实行“免、抵、退”税以来,全省绝大多数地、市都能按总局、省局的要求上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以下简称《报表》),但也有个别地方存在报送不及时,报表质量差、数据失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免、抵、退”税管理,严明纪律,省局再次重申:
一、自1998年起,各地必须以当期出口退税审批部门实际审批的免抵税额和退税额为依据,汇总编制《报表》。
二、各地、市国税局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 以当地邮戳为准) 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报本地区的汇总报表,同时附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