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执行我市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七)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通过截留收入,坐支现金等做法向职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情况。
(八)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4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得少于5户(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要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查处理意见),于4月30日前上报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借助中介机构,选择部分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特别是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突破北京市发布的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办法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关于“挂钩、包干工资总额”的口径
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其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应为统计部门规定的:
1.职工全年工资总额(不含职工及家属的肉类等价格补贴7.5元);
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全年劳动报酬;
3.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全年劳动报酬;
4.工资及劳保福利费用外职工收入中的过节费。
上述项目不论其财务列支渠道如何,均应包括在挂钩、包干工资总额之内。
五、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部署工作,对企业自查出来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政策规定不明确或依据不足的特殊问题,可上报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待研究后统一处理。
各级劳动、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法对违纪企业进行劳动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本市有关劳动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违纪企业给予经济处罚时,应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政发(1987)78号)和财政部、审计署《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