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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房地系统有关征地包干费、代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4)按规定比例支付下拨乡、镇征地包干管理费时,借记“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年度终了,将“事业收入”、“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等科目累计余额分别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借、贷方相抵消后的余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按规定进行分配。
  3.关于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的核算
  (1)“不可预见费”的使用范围,仍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国家建设用地费包干使用办法》沪府发[1987]58号第十条和《关于重申国家建设统一征地中不可预见费专款专用的通知》(沪土发[1994]4号)执行。
  (2)“不可预见费”的收、支分别在第404号“拨入专款”科目第503号“专款支出”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分别设立“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支出”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年终“拨入专款-不可预见费”科目的贷方余额可以跨年度滚存使用,但不得移作它用。
  (3)征地包干项目完成结转“不可预见费”时,借记“预收账款-××项目-不可预见费”科目,贷记“拨入专款-不可预见费”科目。
  (4)支用“不可预见费”时,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在503号“专款支出”科目项下设立“不可预见费支出”二级科目。
  (5)年度终了,将“专款支出-不可预见费支出”科目借方累计余额转入“拨入专款”科目冲销。冲销时,借记“拨入专款-不可预见费”科目,贷记“专款支出-不可预见费支出”科目。
  二、关于市、区、县土地费管理中心(所)代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会计核算:
  1.代征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解缴,在第209号“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
  (1)代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在“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下按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金、国土统筹费、土地地租、带征地统筹费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项目设立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收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费”科目。
  (3)解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经财政部门核定提取业务管理费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费”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提取业务管理费必须按解缴金额为基数。
  (5)上级拨付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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