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
房地系统有关征地包干费、代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会
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沪房地财[1998]205号 沪财城[1998]18号 1998年3月27日)
为了贯彻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现结合本市房地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征地包干费、代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会计核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所)有关征地包干费的会计核算和处理:
1.征地包干费的核算
(1)征地包干费全部收入、支出分别在第204号“预收账款”科目第108号“预付账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
(2)征地包干费以每一个征地项目分别在“预收账款”科目、“预付账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不可预见费、征地包干管理费、其他设立三级科目(“预付账款”二级科目项下不设“不可预见费”、“征地包干管理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级明细“其他”科目是一个临时过渡科目,核算在征地包干协议签订前所发生的预收各项征地补偿费、预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待包干协议签订后应即转入各项补偿费的明细科目中归口核算。“其他”科目的余额反映未签订征地包干协议的预收、预付金额。
(3)收入征地包干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项目-××费”科目。征地包干项目结束时,与“预付账款”中的“征地包干费支出”冲销。
(4)支出征地包干费时,借记“预付账款-××项目-××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征地包干项目完成,核销征地包干费支出时,借记“预收账款-××项目-××费”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项目-××费”科目。
(5)每一个征地项目完成后,该项目“征地包干费”应无余额。(除“不可预见费”外,如有结余,转入“事业收入”科目。)
2.关于征地包干管理费的核算
(1)征地包干管理费不直接核算本级的费用开支,本级所需的费用开支列入“事业支出”科目核算。
(2)征地包干项目完成结转“征地包干管理费”,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项目-征地包干管理费”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3)按规定比例支付上缴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和直属领导机关征地包干管理费时,借记“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按收款单位设立二级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