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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二、软件开发补助奖励办法:
  1、凡经省局立项开发的软件,按照软件所投入的技术人员(税务系统内部)、经费以及软件的功能、技术难度、可推广性等方面的不同,给予5000元-50000元的开发费补助。
  2、凡是被省局确定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的各应用软件,省局根据其推广面的大小和软件的功能,给予开发单位2000元-20000元的奖励。
  3、各单位可从省局给予的软件开发补助奖励经费中提取适当的比例作为个奖励经费,用于奖励软件开发有关人员。
  十三、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补助奖励办法,设立软件开发专项经费,用于软件的开发补助和奖励,并报省局备案。

附表一:

福建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立项审批表



    开发单位        开发时间   至
    软件名称
    开发方式        人员投入  经费投入
    开发平台        开发工具
    应用部门
    功能描述
    本单位意见
    地(市)局计算机
    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省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备注
  说明:1、表中的开发方式是指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委托开发的应注明对方单位;
   2、属于合作开发的在“人员投入”栏中应注明税务内部所投入的人员;
   3、本表一式三份。

  附表二:

福建国税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鉴定表



  开发单位       开发时间
  软件名称
  开发方式      人员投入    经费投入
  开发平台       开发工具
  功能描述
  运行情况
  鉴定情况
  补助和奖励意见
  说明:1、表中的开发方式是指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委托开发的应注明对方单位;
  2、属于合作开发的在“人员投入”栏中应注明税务内部所投入的人员;

  附表三:

福建国税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情况表



 填报单位:
 软件名称 开发单位 开发时间 投入使用时间 开发工具 操作平台 主要功能 使用部门 备注
 说明:字段类型和长度定义(填报单位C60,软件名称C60,开发单位C60,开发时间D8,开发工具C60,操作平台C60,主要功能C250,应用部门C250,备注C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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