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要对项目方案中的技术标准、设计方法、开发流程以及业务需求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经批准立项的软件开发项目,在开发实施过程中,计算机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涉及到的技术实现问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涉及到的税收业务问题。
4、在软件开发项目完成后,应编制开发总结报告报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并完成有关技术手册和操作手册等文档资料的编写,文档资料不全的不予鉴定。
5、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接到总结报告后,将组织软件评审小组对软件进行评测,评审小组可由分管领导、专家(可外聘)、计算机技术人员、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根据评测结果,填制《福建国税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鉴定表》(附表二),经评审合格的将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经费。
六、对已经省局立项开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在征得开发单位同意后,省局有权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七、各单位要做好各种计算机软件的推广、维护、培训等应用工作。要建立软件资料库,对已有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以及正在开发的应用软件进行管理,同时要按季将应用软件情况表和系统软件情况表逐级汇总上报计算机管理部门(应用软件库情况表和系统软件情况表见附表三、附表四)。
八、为确保软件在应用中的安全、可靠,计算机管理部门和软件应用部门应做好程序、数据等资料的备份和保存工作。
九、软件应用部门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的问题,应及时将存在问题和现场出错信息向计算机管理部门反馈。计算机管理部门对应用部门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和维护。对不属于本级主持开发的软件,应将问题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开发单位并逐级上报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
十、由于业务需求的变更,需对软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应由业务部门向计算机管理部门提交业务需求变更报告,计算机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软件开发立项。
十一、各单位由于自己的特殊情况,需对统一软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计算机管理部门应将修改方案报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