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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
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信[1998]4号 1998年4月17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做好《福建省国税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情况表》和《福建省国税系统计算机系统软件情况表》的填报工作,并逐级汇总由地(市)局于季后5月前上报省局信息中心。

  附件:

福建省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步伐,提高计算机的应用水平,保证各地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的规范化、科学化,避免因重复开发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我省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各地市局负责本地区范围内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
  二、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工作采取立项审批制度,立项审批工作由省局、地(市)局的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微型、县级单项应用软件的开发立项由地市局直接审批报省局备案,小型、通用型、地市级的应用软件开发立项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三、立项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税务系统内部使用的各种应用软件、纳税户使用的电子申报等应用软件以及对这些软件的二次开发项目。
  四、各单位在进行软件开发时,可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等方式。采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开发的软件,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注明其版权归属于税务部门;属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共用的或向其他单位推广的软件,合作方和委托方可与税务部门共享版权,并应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注明各自的版权。
  五、计算机软件开发立项工作程序:
  1、各单位在进行软件开发时,应先在本单位进行立项,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开发小组。同时编制《福建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立项审批表》(附表一)和项目开发方案,逐级上报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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