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项目,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对未列入名单的收费项目,应从1997年1月1日起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今后省级批准的收费项目的认定问题。对今后经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级财政部在季度终了前收到的申请,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下达“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批)”。具体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的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在接到批准收费文件的30日以内持收费项目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证明文文件和“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二),按下列程序申报不征税事宜:
1、全省范围内的收费,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查认定。
2、市、地以下(含市地)范围内的其他收费,由市地以下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申请,由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附该收费项目确已纳人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正式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查认定。
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查未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办理 纳税手续,并自收费之日起补缴税款。
四、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密切合作,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管理,严格不征税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对那些虽列入不征税名单但实际并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或者对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如遇政策调整,不再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均应及时恢复征收营业税。
各省地对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项目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在审验中审查出需要调整或取消不征税资格的收费项目,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定。
五、按照《通知》规定,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领取和使用由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原使用的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收费票据准购证》,如属专用收费票据或该单位无其他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向原发放机关交销;如属统用收费票据,该单位还有其他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的,要变更《收费票据准购证》,其收费票据可用于其他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仍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