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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8]14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调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营业税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先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管理。
  二、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为了加强社会管理、经济或技术管理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特定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且经国家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并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费用(基金)。具体是指经国家及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列举名单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未列入名单的各类收费(基金),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本文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服务业一其他服务业”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性收费,凡属于营业税范围 的,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三、经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会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共同清理和认定,并分批下达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
  (一)对现有收费项目的清理认定问题。按照《通知》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 地方税务局对我省现有的经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认定,将一部分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项目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见附件一)。对未列入第一批名单的经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在进一步清理、认定的基础上,在6月底以前分批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在6月底以前清理、认定期间,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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